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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形式

2013-04-08 15:53:21 来源:


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形式

 七、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或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委托后者投资于证券、期货(期权)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的经营行为。 
    实践中,通常是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他们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军规受托人所有(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八、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自身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房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者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 
    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是在实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借款合同,因此也经常被法院判定为企业间借贷。 
    九、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 
    十、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 
    表现为,有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标的物常见的有证券、债券,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买房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买房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对方手中模拟“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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