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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律师案例:一审判决17个月,二审改判8个月
2013-10-18 12:02:43 来源:
沙井欧辉律师:18927499905、15207554488
律师专业网站:http://www.lawyerouhui.cn
【案情】
原审公诉机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xx
2008年7月29日15是许,上诉人驾驶大型客车途径机场北干道时,与被害人曾xx相撞,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余第二天死亡。事发后,上诉人报了警,并数次接受传唤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上诉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受害人家属向宝安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上诉人、车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单位承担了全部赔偿,同时受害人家属也对上诉人表示了谅解。
【裁判】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上诉人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单位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并获谅解,综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对受害人的救助等情节,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
本律师是在一审判决后,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是:
一、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上诉人及所在单位能积极给予受害人家属赔偿。肇事后,上诉人及时送受害人到医院,在单位的协助下,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4000余元。为安抚受害人家属,同时在当天就通过单位向受害人预付了10000元赔偿金,8月11日又支付了丧葬费用15000元。10月1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确定再付受害人家属赔偿款20万元(其中交强险11万元),该款在11月12日已付(总赔偿23万余元)。这样,从物质上给予了受害人家属的最大限度弥补,也使家属精神上得到了最大安慰,大大降低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尤其是,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提供了书面意见,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同时也请求法庭能对其给予从轻处理。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上诉人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表现也不错,单位对其评价都很好,上诉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上诉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案发接受交警询问,到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上诉人都能自始自终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态度好,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其四、本案肇事地点没有设置明显的人行通道斑马线,受害人没有在应该设置斑马线的位置横穿道路,这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次要原因。
二、上诉人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审虽认定了自首,但乃量刑1年5个月,应认为没有考虑自首情节,量刑属过重。
综合本案的各种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心得】
积极理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在刑事辩护中,一定要充分发挥,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本案改判的关键就是这点。事实上,在公诉案件中,纳入和解程序,并予以从宽处理,已被新修订的刑诉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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