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如常在工地上工作,但因争堆放材料的地盘与马某一¸马某二发生打斗纠纷,至马某一¸马某二受伤,经过伤情鉴定,马某一为轻微伤,马某二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肖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宝安看守所。
事发后,犯罪嫌疑人肖某父亲找到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所欧辉律师代理此案,欧律师细心分析和与受害人密切沟通,最后得到受害人谅解并写下谅解书和撤案申请书,因为案件快到审查起诉阶段,欧律师除了提交谅解书和撤案申请书外还要周旋在检察院和公安局与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时间可谓刻不容缓,通过欧律师不懈努力,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