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沙井律师网
ouhui88.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宝安离婚律师
2014-11-13 11:00:15 来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买房的情形越来越多,首期款的来源有些是父母资助,有些是夫妻一方婚前的收入。房屋产权也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前由一方还贷,带房结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几年之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劳燕分飞,夫妻双方便会因为房产增值部分计算方法、给对方补偿数额问题纠缠不清、甚至对簿公堂。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以看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离婚时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是不分割的,归产权方所有,只是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对方其中的一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规定了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要给对方补偿。如何计算补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是这样计算的:补偿款=共同还贷数额÷(首期款+贷款+贷款利息)×100%×评估价值×1/2。
根据这个公式可以看出,贷款的数额、贷款的期限、贷款的利息这三个因素不同,补偿款相差是很多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以及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该条用“可以”说明不是绝对判决给产权登记的一方,如果产权登记一方无力偿还按揭款也可以判给另一方,当然这是特殊情况。对于该条文的理解运用应当考虑婚姻法的其他规定。
- 大家都在看

深圳债务催收律师能为企业做什么?(欧辉律师咨询电话15207554488)1、货款催收: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货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