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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律师事务所
2018-06-22 14:59:34 来源:
[律师简介]欧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一九九九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现执业于广东沙井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广东省律协会员,广东沙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多年,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谙熟公司企业运作,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办案经验丰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专攻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拖欠货款,借款欠款,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律师见证,股权股东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今天接待了一个劳动案件当事人张某,他在公司工作了5年,张某在职期间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跟张某提出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于补签的时间是从1月份开始并且张某对合同中的条款不满意,因此拒绝补签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还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呢?并且计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从哪天开始计算呢? 律师解答:
未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但公司是否已经履行续签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拒签合同呢?劳动深圳律师欧辉认为,如果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公司提出续签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但公司已经过了这个期限,劳动者拒绝补签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提出抗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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