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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律师人身损害案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无需为承揽人的过错承担

2013-10-18 12:09:22 来源:


公明律师人身损害案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无需为承揽人的过错承担

沙井欧辉律师:18927499905、15207554488

律师专业网站:http://www.lawyerouhui.cn

【案情】

原告:曾生

被告1、潘生

被告2、陈女士

被告3、江生

原告认为,200881日下午途径沙井万丰中心区一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颗膨胀螺丝钉击中头部,造成伤残10级。被告1属该房产房东,被告2属房产的承租人,被告3属该楼墙面的广告布所有人。当时该楼有广告单位施工人员为被告3安装悬挂招商广告布,不慎掉下螺丝钉。为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各项损失计14万余元。

被告12均认为本案并非建筑物悬挂物造成伤害,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被告3也主张没有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致害物系施工人员身上的螺丝钉,不是依附于任何建筑物,原告将建筑物上施工的自然人视为建筑物的依附物,进而将该自然人身上携带的物件视为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的观点是错误的。被告3与广告制作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实被告3对定做、指示或选任过失,无需承担责任。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

【评析】

本律师为被告3的代理人。对被告3而言,本案的关键被告3对广告制作人是否存在指示、选任过错,以及广告布是否交付问题。

1、本案是发生在广告制作人安装广告牌的过程中,不是在安装完毕后。根据广告的一般交易习惯,广告制作方的义务是包含制作与安装过程的。所以该广告尚未交付给被告3,无需承担广告所有人的管理责任。

2、广告制作人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自行完成制作、安装事务的,被告3不存在对其有指示过失;同时该制作人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被告3就不存在选任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3不承担责任。

3由于广告制作人属直接侵权人,原告放弃追加广告人为被告应承担相应后果。

【心得】

及时完善证据的收集是案件成败的关键。接受委托前,被告3手上没有任何与广告商的关系的资料,反而由于当时有派出所介入,被告3在笔录中有认可广告布是其要求制作的认可事实。为此提示被告3完善了相关承揽关系的证据,从而确保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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