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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欠款律师
2013-05-08 11:16:19 来源:
联系律师: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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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名称:深圳沙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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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债务人出具欠款条,债权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因该欠款条而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原来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二是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债务人在应当付款时出具欠款条,只能说明债务人有延期还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说明债务人不愿意还款。
5、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被债务人拒绝,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还款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其不打算还款,债权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
6、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
7、“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告诉我们,除少数几种依法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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