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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4-03-19 10:28:16 来源:
|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0755) 传真: 电子信箱: 受聘方: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 电话:18927499905(欧辉律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订立。 鉴于:甲方系一家在中国大陆注册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机构,为促进业务发展,防范法律风险,决定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 乙方系一家由中国资深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经中国政府特许、可持续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与甲方商洽,同意接受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充分之协商,就聘请合同的条款及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聘约期间 1.1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间为壹年,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聘期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1.2 乙方指定伍卫军律师作为主要联系人,负责跟进和处理法律顾问事宜。如因甲方的工作内容需要或伍卫军律师出差在外地,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1.3 本合同聘期届满后,若甲方决定续聘,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续付顾问费的,则本合同的聘期及效力自动顺延壹年,或可另行签订聘约。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作为法律顾问,乙方在聘期内,应甲方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a) 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疑问,提供法律建议,出具法律意见; b) 合同审查:起草审阅合同,提出修改意见,规范合同管理; c) 参与决策:参与甲方决策,提供法律依据,防范法律风险; d) 发函交涉:发出律师信函,代表甲方交涉,催促相关事宜; e) 公开声明:受权发表声明,陈述甲方立场,澄清事实真相; f) 内部培训:修改规章制度,举办法律讲座,培训甲方员工; 2.2 下列法律事务,双方确认作为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 a)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制订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文本; b)规范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考勤制度、薪酬结构; c)规范货物收货、发货流程,制订收发货制度; d)完善收款、付款的流程及相关制度; e)三个月检查一次受控文件及流程的履行情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3 下列事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须按规定向乙方另付律师费,付费标准不高于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80%: a) 甲方涉及诉讼或者仲裁委托乙方出庭代理的,包括一审起诉或应诉,二审上诉或应诉,再审申请或再审应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应诉、国内商事仲裁与国际仲裁,判决或裁决的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国家赔偿等; b) 甲方进行重大资产收购,股权变动,债务重组,项目融资等,需要乙方作为律师全面跟踪、全程参与的。 第三条 服务方式 3.1 甲方获得或者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或途径包括: a) 电话咨询:简单法律问题的咨询,双方认为通过电话沟通即能解决时,双方可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予以快速解决; b) 面见商谈:甲方工作人员与法律顾问当面商谈、讨论法律问题,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c) 专题会议:对于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顾问先行做好研究,然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对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回复或解答,会议纪录由双方签名确认,各执一份; d) 书面意见:对于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法律顾问通过传真、当面送达、EMS、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对于法律顾问通过传真、当面送达、EMS出具的书面意见,法律顾问应当在书面意见上签名,以示负责;对以电子邮件出具的书面意见,本合同确认的法律顾问电子邮箱发出的文件,即视为法律顾问已经确认; e) 法律讲座: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以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超过两次); f) 参与谈判:甲方的法律纠纷,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与纠纷的相对方进行商谈,协商解决方案; g) 出庭诉讼:代理仲裁、诉讼案件,提交证据、出席法庭(仲裁庭)调查、辩论活动,发表代理意见,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h) 庭外协调:法律顾问代理仲裁、诉讼案件时,在开庭时间外,与争议相对方进行协商,以求快速解决争议; i) 代为交涉:对于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甲方委托与侵权方进行交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j) 其它方式。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与另一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合同、资料、专业意见或其它商业秘密,非经授权或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及双方各自无关人员传递泄露,否则,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2 法律顾问应谨慎保管甲方的文件及电子文档,保证文件、文档的公开范围仅限于常年法律顾问及处理与甲方相关法律事务的辅助人员; 4.3 前项所列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或废止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 乙方委托的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5.2 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5.3 法律顾问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不得存在可能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纰漏; 5.4 法律顾问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5 法律顾问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6 法律顾问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7法律顾问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5.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6.1 甲方保证,其向法律顾问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事实真实、完整与全面,力免误导与失实;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6.2甲方应当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6.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6.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5甲方若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应给予法律顾问必要的准备时间,提供必备的会议资料。 第七条 顾问费用 7.1 本合同期(壹年)的法律顾问费共人民币 万 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的收款账户为: 户名: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免税大厦支行;帐号:41-034100040001602; 7.2 乙方应甲方之要求处理甲方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因出差到深圳市外所发生的必要差旅费用及其它官方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未依约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各项服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乙方将已收之费用就已履行的期间作相应扣除后退还甲方; 8.2 由于乙方或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过错或失误,导致甲方利益遭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或对乙方承保的保险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3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约定的顾问费,及时处理乙方已经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差旅费或其它费用,若甲方逾期15天仍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顾问费的,乙方可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并诉请甲方付清约定费用。若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法律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8.4 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0.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EMS、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10.2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 (公章) 代表: 乙 方: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公章) 代表: 签订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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