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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永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015-01-05 15:23:49 来源:


福永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龚江,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512227197512160011,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419号5-5。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向东 ,男, 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511226198302250016, 住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523号2单元负2-1。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张应,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00237198502060416,住重庆市巫山县曲尺乡柑园村2组。
诉讼请求:1、被告人向东、张应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2、判令二人被告人赔偿因故意伤害致原告人龚江遭受的损失,即医疗费806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护理费1520.2元、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复查的交通费1714元、住宿费98元、误工费14483.2元、残疾赔偿金94494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母亲黄志英36432元、父亲龚常华25502.4元、儿子龚凌锋20037.6元),合计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陆佰壹拾壹元捌角捌分(小写:202611.8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2009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向东与原告人同行的朋友吴世民在巫山县广东中路中国农业银行旁发生口角,原告人对双方进行劝解,被告人向东及同行的被告人张应对原告人和吴世民实施殴打,将原告人和吴世民刺伤。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巫山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被告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叙述,这里不在重复。
综上,二被告人故意伤害原告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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