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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15-02-02 09:45:50 来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可以。
不订立书面合同,在法律上视为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追问:新劳动法有没有规定说滴三次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用书面形式续签也可以的啊,相关条款会以原先劳动合同书条款为准呢?回答: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续签合同应当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不签也可以,但是,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处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说,单位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的,人民法院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原先的合同为准。
附: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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