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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
2015-10-08 10:52:14 来源:
苏某于今年2月20日应聘到一家设计公司上班。目前,她还处于试用期,每月工资只有1200元。尽管这已经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她看来,这点工资远远不够花,这样的待遇设置也十分不合理——因为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的月收入都在2800元左右,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待遇差别太大。苏某找机会陪着笑脸问公司老板,结果被数落一通:“工资1200元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难道要开你1万工资!”
其实公司老板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用人单位对新人“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较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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